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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想请问一下,下面的案子谁是老人财产的合法管理人、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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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湖南岳阳市]
[婚姻问题]
发表时间:2015-2-4 13:26:24

想请问一下,下面的案子谁是老人财产的合法管理人、继承人? 老人10年前离家出走,走前已离婚,老人生前生有2男1女 ,共3个子女,老人离婚时法院判男女双方各带一子,1女当时已结婚,当时双方当事件人协商该女不判给任何方。现因老人留下的财产需要人管理,请问 3子女中哪位可以是该财产的合法管理人,如果是继承,3子女是否均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注:a离家出走的老人所带的1子,在老人出走后,患有精神失常(有医院证明) b 老人离婚当时 3子女年龄均大于20岁 谢谢

律师解答
陈州律师
[浙江温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按照规定,符合条件的子女都可以成为财产管理人,现老人已经出走十年,可以由子女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其财产作为遗产进行处理,由子女、配偶、父母共同继承。如有疑问,可以来电详询。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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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民法通则
执业机构: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2-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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