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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某公司股东,在2008年某汽贸公司持我公司为其出具的借款协议及借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我公司向其借款600余万,利息170余万。不知何故,该汽贸公司法人的妻子以第三人的身份又向法院提出了申请要求参加诉讼,称这款项全是从第三人处所借。之后经过法院我公司法人与原告达成调节协议最后偿还了第三人本息合计800余万元。在2014年11月我们股东从会计处调取账目,发现我公司帐面根本不欠原告和第三人的债务。请问我公司法人与该原告及第三人构成诈骗罪吗?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企业法人通过诉讼的方式,对公司财产进行诈骗、侵占的,严重侵犯公司利益的,可以尽快报警,要求予以立案侦查。类似你这种情况,应当先向公司监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公司来往账目进行核实与调查,有确切证据的,可以向工商、公安部门进行检举,如有疑问,可以来电详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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