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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和抚养权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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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天津市辖区]
[婚姻问题]
发表时间:2015-9-21 15:13:33

因婆媳关系处不好,妻子闹离婚,其妹妹和她出言辱骂对方家人,多次后本人决定同意离婚。家庭情况:育有一子,四个月,妻子暂无工作,本人国企工作一年,工作环境不太稳定。无车无房。本人外地户口随迁至女方农村,结婚时有十万元彩礼,除此之外还有2w元存款, 法律上会怎样判决。谢谢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好,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建议根据法律协商解决财产分配问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彩礼一般不予退还,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有疑问,可来电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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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执业机构: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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