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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一个男的未进行结婚登记就以夫妻的名义住在一起了,现在生育了一个女孩。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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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bigcity
[河南郑州市]
[婚姻问题]
发表时间:2013-6-9 13:38:02

我和一个男的未进行结婚登记就以夫妻的名义住在一起了,现在生育了一个女孩。但是我们二个人因琐事常常争吵,询问一下可不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啊?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如果仅仅以解除同居关系起诉,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如果涉及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的问题,法院会受理。由于你们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所以你们之间属于同居关系,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同居只是一种事实状态,除了已婚者与他人同居属于重婚罪外,并没有违法。同居是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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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婚姻法》
执业机构: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6-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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