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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想起诉离婚要子女抚养权和精神赔偿可以得到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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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辽宁大连市]
[离婚纠纷]
发表时间:2013-11-1 15:01:40

尊敬的各位律师你们好.我是一名三岁孩子的母亲.我和我丈夫09年五月登记结婚.婚前一个月他购置的房产 房产证填写的是他的名字.也无任何婚前财产公证.婚后育有一子,我一直在家做全职妈妈.婚后感情冷淡,我逐渐被漠视,经常会发生争吵,我的一些人身自由也会受到限制.现在已经发展到如果意见不和就会对我进行殴打.我现在过够了这种生活.可是我现在没有工作 没有经济来源.如果我想离婚孩子的抚养权会如何处理.我能不能得到经济上的补偿.我们均为本科学历.我很想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可是我的经济状况应该是不允许的.我是否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赔偿然后得到抚养权.如果得不到我能得到经济补偿吗?谢谢!

律师解答
[浙江金华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一、关于精神赔偿的问题,你要举证证明对方存在家庭暴力,因为《婚姻法》规定的家庭暴力具有长期内和严重性,可以收集报警记录和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二、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你可以主张,理由是你是家庭主妇,孩子一直由你照看,现在孩子只有三岁,已经习惯于由你照顾,所以继续由你照看为妥,至于经济能力只要你有稳定收入来源,即使经济条件不如男方也没有多大影响;三、男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但是婚后所得(包括工资、投资收益等收入),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你有权要求分割。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走上离婚道路,如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具体参照以下原则处理: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3.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1) 以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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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执业机构: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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