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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按照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作以下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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