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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我与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1100元,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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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qaz123
[上海市辖区]
[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13-7-5 13:34:11

2011年,我与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1100元,2013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为1300元/月,我向公司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说不用,工资按规定发就可以了,问一下我是否有必要要求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
[浙江宁波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不需要与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向你支付的月工资不低于1300元每月即可,无需与你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力。企业可以不必另行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低于新公布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应严格按新标准来执行。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每年会随着生活费用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而由当地政府进行调整。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要考虑的因素有:当地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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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劳动法》
执业机构: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7-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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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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