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广东潮州承包了一个小型加工厂,厂里有十几个工人,大多数为本人亲朋好友,他们全部都是一家人在此,今年12月厂里李某在上班,但他为下班洗澡方便,提前将水桶插上热得快烧水,以前我再三禁止这种做法,但大多数工人都是这样做的,下班后李某的妻子将滚烫的水提至厂门口,自己进房间拿衣服,这时工人徐某的女儿(两岁多)在门口玩耍,一不小心打翻水桶,导致严重烫伤,此时本人刚在外面送货回来,事后我跟徐某立即将小孩送忘医院,但到现在为止小孩已经医治了徐某十几万元伤势也没痊愈,现徐某将李某搞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用,请问徐某是否可以要求李某赔偿? 请问我在此有无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