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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单位以员工不胜任原岗位,强制进行岗位调整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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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北京市辖区]
[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13-9-3 13:49:58

我在原先岗位上工作绩效达不到要求,公司以无法胜任现有岗位为由,强制将我调转至生产一线。我不同意,而原有岗位也已经取消,我每天都会来报道但是不去到新岗位报道,结果公司以我不到岗为由要解除我的劳动合同。请问这合法吗?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如果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则公司的作法不合理,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公司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等,要调整工作岗位必须征得劳动者同意。当然公司可以依照公司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进行必要的工作考核,但是公司的规章制度和考核标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以未达考核标准为由调换工作岗位、降低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绩效考核应当遵循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既是考核的重要理论依据,又是行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考核体系应满足的基本条件。这些原则是:1.内容规范化原则。绩效考核的科学性来自于考评的规范性和严格性,因此要求全面性和完整性。如通常从德、能、勤、绩等方面来考核,同时要求各项考核指标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2.客观公正原则。绩效考核能否做到客观公正,是绩效考核是否具有权威的重要前提。因此,首先要求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设计科学,其次要求考核过程体现民主和透明,考评人员能客观公正地做出评价。3.全方位考核原则。员工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场合往往有不同的表现,另外在不同的观察者眼里对每个人的感受和评价也各有不同。因此应多方收集信息,实行多层:次、多渠道、多方位考核。4.责权利相结合原则。考核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个人和企业组织改进绩效,不是为了考核而考核。因此要将考核结果与员工奖惩、晋升等紧密结合起来,并为制定下一阶段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改进目标提供依据。绩效考核的标准是对员工绩效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监测的准则。用来评比考核员工的标准很多,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按考核手段可以把考核标准分为定量和定性标准;按标准的属性可以分为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主观标准,如对组织目标的理解程度、协调意识、工作努力程度等。主观标准是受人们的判断和感受的影响较大,在企业中所处的位置越高,工作考核时涉及的主观标准比例就越高。客观标准,如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出勤率、事故次数等。客观标准常常是具体的、明确的衡量尺度。绩效考核标准制定科学与否,对考核结果的关系很大,因此要求考核标准体系具有完整性、协调性和比例性。所谓完整性就是各种标准相互补充,扬长避短,构成一个完整的整体。协调性是各种标准在相关的质的规定方面的衔接,要做到相互一致和协调。比例性则是指各种标准之间存在一定的数量比例关系,它反映了标准体系的统一性和配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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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
执业机构:浙江远行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9-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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