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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月后四十五天发,而且我发现公司只交工伤保险,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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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天津市辖区]
[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13-10-24 15:54:54

我于今年八月进入广州增城一家民营纺织漂染有限公司,签了一份形式上的《劳合同协议书》(合同书由公司保存,我本人没有),合同上有提到企业办理社会劳动保险,工资于月后四十五天后发放。但现在(十月中旬)签收工资单是发现:企业只买了工伤保险,其它保险全没买,同时我发现猫腻:工资总额达到我们的商定,工资单上有一项目--社会保险XXX圆,我就问财会:有没有买社保,且劳动合同上也有提到有买社会劳动保险,怎么没买,而工资单上又有列相社保费XXX圆?他回答:只买了工伤保险,其它没买。工资单上列的社会保险加上其它相目工资之和与你的要求相符就行了。我后来又到社保基经管理中心查询缴费得到证实:只买了工伤保险,其它保险全没买。这样的《劳动合同书》有效吗?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书中的部分条款不合法。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该合同中约定工资于月后四十五天后发放,明显超过了一个月的期限,不合法。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全部社会保险,而你公司只为你买了工伤保险,也不合法,你可以要求公司为你补足所有社保。如果你以未及时支付工资和未依法缴纳保险为由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你还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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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合同法》
执业机构: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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