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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被单位“自动离职”如何向单位索赔?我朋友有义务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和相关单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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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浙江杭州市]
[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13-11-25 9:01:15

律师好,我的一个朋友2013年2月与武汉一民办高校签订为期7年的聘用合同,今年8月已经转正。两周前前,他意外尾椎骨受伤,并找熟识医生私下拍了片子。片子显示,尾椎骨折可疑。医院开了盖有公章的病休证明(因找的熟人,所以没花钱,自然也就没有收费单据)。 受伤当天,他就向所在部门直接领导、人事处负责人及主管副校长报告了此事。他的直接领导在请假单上批示:同意请病假三天,待销假时完善手续。休了三天,我朋友就上班了。上班当天,他拿着直接领导已签字同意请假的请假单和医院拍的片子、诊断说明及病休证明找主管副校长办理相关手续。不料,该副校长借口他不能提供医院收费单据,不予办理,且告知:如不能提供单据,在家休养的三天作旷工处理。而据该校考勤规定:“连续旷工3天作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合同,学校不给任何经济补偿。”现在我有两给问题要问:1、该校借口我朋友不能提供收费单据,不予补办请假和销假手续,并据该校考勤规定,要解聘我朋友,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这是否合乎国家有关法律规定?2、如果我朋友最终被“自动离职”,能否又该怎样向该校索赔?

律师解答
[江苏南京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单位做法不合理,但你主张病假的应该有相应证据证明,否则公司可以不按病假处理。你已经事先向用人单位请假并经过领导批准,即使没有医院证明也不能认定为旷工,至多只是普通请假而已,所以单位因此将你开除违法,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双倍的经济赔偿金。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1、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2、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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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劳动法》和相关劳动规定
执业机构: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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