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好,我的一个朋友2013年2月与武汉一民办高校签订为期7年的聘用合同,今年8月已经转正。两周前前,他意外尾椎骨受伤,并找熟识医生私下拍了片子。片子显示,尾椎骨折可疑。医院开了盖有公章的病休证明(因找的熟人,所以没花钱,自然也就没有收费单据)。 受伤当天,他就向所在部门直接领导、人事处负责人及主管副校长报告了此事。他的直接领导在请假单上批示:同意请病假三天,待销假时完善手续。休了三天,我朋友就上班了。上班当天,他拿着直接领导已签字同意请假的请假单和医院拍的片子、诊断说明及病休证明找主管副校长办理相关手续。不料,该副校长借口他不能提供医院收费单据,不予办理,且告知:如不能提供单据,在家休养的三天作旷工处理。而据该校考勤规定:“连续旷工3天作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合同,学校不给任何经济补偿。”现在我有两给问题要问:1、该校借口我朋友不能提供收费单据,不予补办请假和销假手续,并据该校考勤规定,要解聘我朋友,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这是否合乎国家有关法律规定?2、如果我朋友最终被“自动离职”,能否又该怎样向该校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