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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承诺4月份为我购买住房公积金, 但是实际是从7月份才交, 后面公司的12月份才补交. 这样对我买房的房贷有影响,另外由于公司现在扣除我个人支付的部分,导致了本月的入账工资低于合同工资, 请问这样是否有权终止合同, 并要求公司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