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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是一切权利都可为权利质押的标的,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的,只能是财产所有权以外的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权,如债权、股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财产权;不具有交换价值的权利,不能在此上设立权利质押,如人格权、身份权、抚养权、继承权等。二、债权质押的手续根据债权的不同类别有所不同:(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以该等权利出质的,出质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权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此种权利质权,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以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以此出质,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此种质权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上述知识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4)依法可以出质的其他权利,如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担保法》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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