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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招聘方反悔录用,该如何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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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江西南昌市]
[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14-8-12 18:21:53

前月用人单位网上公布招聘计划,资格审核后要求笔试和面试,资格审核和笔试面试均及格者方可入取,本人参加笔试面试后都及格,聘方给出合格公告中也明确被入取,但后来电话告知不录用了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试用期内单位不能任意解除合同,需要证明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才可以。你已经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应当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其拒绝签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其中分为三种情况:劳动合同期限是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是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或者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劳动者和单位签订过几次劳动合同,那单位是不能在每次签合同时都约定试用期的;也就是说,同一个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如果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了劳动合同,,劳动者是不能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有权利要求参加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工作岗位的最低档工资;二是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的80﹪;三是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只要有一个条件不满足,劳动者就有权要求单位补足差额。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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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
执业机构: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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