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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关于劳动合同到期续签及补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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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黑龙江哈尔滨市]
[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16-1-14 14:17:32

2014年1月21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待遇是月薪3000,双休,五险和带薪年假,该合同于2015.12.31日到期,2015年12.22日人事经理找我谈续签合事宜,但续签之后的合同取消双休和年假,改为单休后工资只给涨到3200,相当于降低了工资待遇,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不续签,公司是否应该按我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支付我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到12.31日合同到期之后,我是否有权力随时离职?我应休未休的年假,公司是否应该按日工资的300%支付年假工资?

律师解答
吴慧律师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您的请求都是有法律依据的,续签时用人单位降低待遇您有权拒绝续签合同,同时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您在合同期届满之后可以离开工作岗位,且要求用人单位给您结清所有的工资,缴纳应给您缴纳的社保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如有疑问,可来电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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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执业机构: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6-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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