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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通过市长信箱【第3方网站回复】,能否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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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河南郑州市]
[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15-4-13 14:47:02

现在每个地区都有市长信箱,因为我当时和单位签的内退协议只有一份,在单位那里,我通过市长·信箱·给单位写信,单位也通过市长信箱【第3方网站回复】我:当时因为特殊情况参照*************内退退款办理了内退手续。但是没有单位公章。因为我和内退时和单位签的待遇都在这个协议里面,请问以上在法律上可否作为证据?

律师解答
[浙江浙江省]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来看,双方签订的内退协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由于单位并未盖章,可能需要在法庭进行质证,由法院决定是否采纳。《民事诉讼法》把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64条将民事诉讼法这一规定细化为“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律直接规定证据证明力有无和大小的情况并不多,多数情况仍然需要靠审判人员的判断,即要求审判员按照良知、理性、经验规则对证据证明力有无和大小进行判断。这就不能排除审判员判断的自由度,没有自由度也就不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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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劳动法
执业机构: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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