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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好朋友打工,劳动局裁决他付我工资,他以拿货收据告我,说已经给工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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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qaz123
[黑龙江哈尔滨市]
[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13-5-14 10:50:40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跟一个要好的朋友打工,然后他要搬走店铺,我就离职不做了,但是做了一年,工资都很少给我,我向他讨要工资,劳动局裁决他要付给我工资,但是他却拿着以前他给我钱去拿货的收据,说我已经拿了工资,向法院上诉说我拿了他的钱(收据),并且要我还钱,这样我是不是要还他钱?当是他给我钱拿货要我写收据,我就只写上收到多少钱,然后是签名。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劳动局裁决你的老板支付你工资,具有法律效力。老板仅凭拿钱收据并不能证明是支付给你的工资,你可以从收条上标注的日期,收条上记载的数额,你拿这些钱去拿货的证据等进行反驳。你老板起诉你说已经支付你工资,并且要你还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不能单凭一个上面没有记载任何事项的收据单独作证明,除非老板还有别的证据佐证。《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法的一般举证规则。我国《民事诉讼法》同时又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对某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强调收集。这些情形主要包括:一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二是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三是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证据。四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证据。除了以上四种情形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外,其余情形都应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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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民事诉讼法》
执业机构: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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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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