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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在某一单位连续工作十几年想不干了经济赔偿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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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wuduan
[浙江金华市]
[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13-6-10 14:50:50

律师您好! 我在某一学校从97年9月份就开始工作了,一直从事一项固定的工作,但期间学校经历了三次合并。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我们这些外聘人员于98年又都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且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名称不是×××学校,而是×××教育发展公司。我现在想问的是如果今年八月底合同到期,我要求学校支付赔偿,可以从哪一年开始算起?学校人事处说从08年开始算,补偿5个月的平均工资。这对我来说太不合理了,我的养老保险都是00年开始交的,那时我记得是人事处的一位老师让我自己去补交的一年的养老保险。我这个补偿能从97年开始算吗?

律师解答
[四川达川地区]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所以你的社保补偿应该从1997年起算。但是,2008年生效的《劳动合同法》不具有溯及力,所以关于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从2008年起算,之前各省有规定的,适用各省规定。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是否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其他调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规定。对企业改制改组中已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职工被改制改组后企业重新录用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改制前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计算为改制后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12个月。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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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执业机构:北京循义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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