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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被辞退,不同意离职,协商未果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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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北京房山区]
[劳动仲裁]
发表时间:2014-4-24 9:19:39

公司在北京注册并缴纳社保,在天津成立分公司但并未注册。我是2013.9.23与北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到2014.11.23终止,而且工作地点明确是在天津。现在我怀孕3个多月,公司强行解散天津分公司,没有书面通知,我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同意去北京工作,经多次与单位协商未果,如果仲裁的话,可以得到怎样的结果。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由于你是与北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天津分公司的解散并不影响你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如果申请劳动仲裁,得到的结果: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劳动法》第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4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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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劳动法
执业机构: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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