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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男,1950年出生,2001年原单位破产买断后,应聘到一所中学担任水电工,期间单位没有和自己签用工合同。2015年4月因年已六十五岁,本人提出了口头辞职离开了这所中学。2015年5月向学校提出了劳动补偿的要求,因为该校曾经有打开人员离开时给予了一年一个月的补偿,所以本人也向学校提出书面诉求,要求学校补偿自己十四劳动关系的补偿金。但是学校迟迟不给答复,一拖就是半年。请问我的要求合理吗?如果进行劳动仲裁我能胜诉吗?不走仲裁的话,如何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