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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2年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上有一条款所示在签订合同时,乙方已经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现乙方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向甲方提出申请,乙方的社会保险均由乙方个人自行办理,保险费用乙方个人支付。乙方自愿放弃享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放弃经济补偿金。 这个合同附有法律效应吗?现在公司要解职与我我有把握申请仲裁并成功吗?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可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