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陕西省咸阳市彩虹集团彩虹股份彩虹合肥液晶玻璃有限公司的一名下岗职工,我与2014年二月与彩虹合肥液晶公司根据集团公司的文件精神签署了的内部待岗到60岁协议,近期该公司凭借发来的一份所谓的内部文件就要单方毁约,该文件目的就是要强迫已长期内待离岗的职工买断工龄;当时之所以离岗是企业岗位少且自身条件已无法适应岗位需要落聘所致,现离岗两年多;具体情况如下:我与2010年10月从彩虹合肥液晶玻璃公司落聘后回原籍陕西省咸阳市离岗休养,社保也已转回咸阳缴纳,2014年二月与合肥公司工作人员在陕西省咸阳市原股份公司的一间办公室办理的内待手续;2015年十二月一号合肥公司的工作人员给我打电话并发给一份公司文件,要求看后在十二月4号前给与答复,文件大体就是两条路给你选买断或者主动要求上岗,主动要求上岗那就意味个人主动放弃离岗协议,这种霸王条款令人难以接受,请问我能否提起诉讼维权,鉴于企业已没有诚信可言,我能否要求企业一次性支付协议中时限内的社保缴费和生活费,并与其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