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1年3月入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给我;2011年3月至12月每月按日历天数正常出勤无休息,2012年1月至2015年12月每周休息1天;本人每月工资收入除工龄每年递增30元外,月工资为5000元,但用人单位为本人缴纳社保的基数为本地区最低社保基数;本人于2013年7月12日怀孕,2014年4月7日生育一孩,怀孕期间产检均以事假处理,2014年9月1日到岗上班,原待遇未变,2014年10月18日再次怀孕,2015年7月12日生产,2015年11月1日回单位上班被告知岗位由主管降为专员,薪资由5000降为3300;两个孩子均为享受过每天1小时的哺乳假,现在在哺乳期,用人单位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如果我要申请仲裁,劳动合同,加班费,社保,经济补偿能有多少钱?请帮我分类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