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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书下达后,另一方在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该仲裁裁决书属于未生效的裁决,一般法院立案后都会通知当事人,建议向法院方面探听情况,如对方未起诉的,可以持裁决书要求法院予以执行。根据我国《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进行了仲裁,并且依法作出了仲裁裁决书;②当事人对劳动争议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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