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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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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河南郑州市]
[劳动仲裁]
发表时间:2015-4-15 15:21:55

以下各条如何解释:第91条.第九十五条 及该条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时间如何理解。

律师解答
[江苏江苏省]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直接经济损失,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29死亡,或者50-99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法条主要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采取积极措施阻止事态恶化,应当承担的责任。  后面是责任方面的规定,一旦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判决生效后,受害人未得到足额赔偿,其发现单位或负责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云法律网在线律师或者电话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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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安全生产法
执业机构: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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