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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缴纳保险,公司总在山东 在北京设立办事处 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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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北京市辖区]
[劳动仲裁]
发表时间:2015-7-27 10:43:33

2014年10月入职此公司 至2015年 7月 期间公司未给缴纳保险 未签订劳动合同 最后拖欠报销补偿 拖欠最后一月工资不给。公司总在山东 在北京设立办事处 想咨询这种情况北京是否可以受理?因现在有新工作 没有时间全身心处理仲裁事宜

律师解答
张晓律师
[广东广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以上未签订劳动合同,可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并补缴保险,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你可以向北京的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可委托律师处理仲裁事宜。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如有疑问,可来电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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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
回复时间:2015-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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