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2015年5月11日起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当时被申请人口诉工资为3000元/月,没有试用期。直至2015年8月23日,被申请人都没与申请人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支付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8月23日工资 935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1500元。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单位应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费总额为劳动者实收工资的32.1%,共计3852元。被申请人未按时支付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8月23日工资5350元。《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得低于200%的工资报酬,计3000元;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计300元,共计3300元。申请人在工作期间尽职尽责,在工作期间遵守国家法律,遵从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管理规定。可是在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一直以没钱为由,拖欠申请人数月工资。无奈之下申请人于2015年8月24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离职,被申请人同意申请人辞职,并口头允诺所欠全部工资于2015年9月15日转至申请人银行卡中,直至今日被申请人仍未向申请人支付。
鉴于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未按相关法律规定按时支付申请人工资报酬,已经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日常生活,现申请人特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