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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班车司机辞职索要前6年每天3小时的加班工资,他的请求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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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43tgerstg
[浙江下城区]
[工资报酬]
发表时间:2013-6-28 11:02:30

公司班车司机离职,提出需结算前6年每天3小时的加班工资。公司是安排该员工每天上午到公司后休息,下午的有业务再外出,员工工资是由基本工资 、岗位津贴、 全勤奖 、安全奖里程奖组成的,该员工的要求合理吗?

律师解答
[浙江宁波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如果确实有加班,则需要依法支付加班费,劳动法规定的是每天八小时工作时间,每周不得超过四十小时,超过的属于加班时间,应该支付加班费。另外请注意:公司班车司机的劳动时间不能仅仅以开车时间计算,还包括到单位报到时间、无需发车时的待用时间等。根据《劳动法》等法律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实行这一工时制度,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减少职工的收入。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依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台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廷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不管你们公司工资构成怎样,如果超过了每天八小时工作时间,或者每周工作时间超过四十小时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就应该依法支付加班费,平时加班需支付的劳动报酬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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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执业机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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