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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工作一年了,奖金(与销量挂钩)一直不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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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zyc257
[河南郑州市]
[工资报酬]
发表时间:2016-5-10 17:19:49

从去年三月份入职,前三个月是试用期,没有奖金提成。从7月份开始有奖金,但到现在一直不发。这个奖金是与销量挂钩的,然后问领导(地区负责人),就一直推脱说是医院不回款,公司收不到回款就不发奖金,这个公司在全国很多地区都有业务,只有郑州这家医院有这种不发奖金的情况!现在不知道怎么办了?合同签的两年的,现在辞职奖金还能要回来吗?求求各位帮一把,感激不尽!

律师解答
唐泠律师
[上海上海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单位应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在单位不按当初约定久久不发奖金,建议你可以先与单位协商解决,若是协商不成,建议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如果对劳动仲裁不服,你可以收集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奖金以及因此原因离职的补偿金和赔偿金。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 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曰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曰、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工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能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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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
执业机构: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6-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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