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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本人于2015年8月4日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但是该公司却要求我赔偿公司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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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河南新乡市]
[工资报酬]
发表时间:2015-9-8 16:02:26

你好,我是今年应届毕业生,去年10月25日与河南某一家公司签订三方,2015年6月8日到公司报道,第二天,即2015年6月9日与此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工作一段时间后发现公司实际情况与所宣讲的并不符,本人于2015年8月4日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但是该公司却要求我赔偿公司3000元赔偿金(本人与此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此项的规定,也没有签订相关的赔偿协议),否则不予本人开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因为要与下家公司签订合同,无奈只能赔偿次公司所谓3000元的"赔偿金",请问该公司的要求是否妥当?是否触犯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期待您的解答,谢谢!!!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劳动者违反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是竞业限制人员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如果你都不属于,不需要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期间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如有疑问,可来电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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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执业机构: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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