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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经朋友介绍,苍南龙港有一家厂新开生产线购买设备,于是我和对方约好一起做那张单,最终部分设备是我个人采购的,有一台是他公司走的货,客户也是在今年8月初才将货款结清,按常理,当月我那合伙人就应该将本金及利润结给我,8月说月底,9月说下礼拜,10月说过几天,有一次电话都不接,我想还是走法律程序吧,合同是我和他一起以他公司的名义签的,我只有采购部分设备所付款的银行凭证,及收据,没有合伙协议也没借款条子,能否起诉要求他还钱?浙江温州市管辖内,之前也从未有过纠纷,老赖也只能这样处理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