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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在乌鲁木齐为商超卖场的经销商,给商超供货,B为A公司法人的亲戚(并非股东、法人),B只是挂靠A公司做生意,2011年我与B签订一份入股协议共同参与乌鲁木齐地区的生意至今,如今我想撤股和拿走我的分红B不给,由于卖场的结款都是公对公转入A公司,目前我只有在卖场给A公司打款前,我将卖场应该给A公司的结款转成卖场的购物卡来抵扣我的分红和本金,不知道这种做法是否犯法!
这也不违法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