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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前一个承租人欠下的房租他不还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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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广东广州市]
[经营事务]
发表时间:2013-12-12 21:26:29

我在深圳转了一家商场里面的商铺.在13年11月1日开始转过来的。但原来的店主还欠了商场一个月的租金,现在要我来交这笔费用.(但我跟他签下的合同内容里写清楚13年11月1日之后的费用由我承担。)但之前的有一个月的费用是由他在承担的,但现在他不承担这笔费用。我应该走怎么样的法律途径?麻烦大家帮我解答。谢谢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还要看你与出租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如果在转铺时你与出租人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也明确约定了2013年11月1日之后的房租费用由你承担,之前的由原承租人负责,则你没有支付原店主租金的义务,由原店主直接向出租人交纳。而如果13年11月1日之前的租金由转租人承担只是你们之间的约定,而你与出租人之间约定的是转租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全部由你承继,则你需要向出租人支付,事后可以向转租人追偿。《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可见,合同权利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取代转让人成为合同关系债权人,转让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如果合同权利部分转让,则受让人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共同债权人。转让人将债权证明文件交付受让人并将有关主张债权的一切必要情况如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告知受让人,并将转让人占有的担保物及文书也应全部交付。债权人转让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一并转移,但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转让人对转让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无偿转让债权,转让人对权利瑕疵不负担保责任。但转让人故意不告知瑕疵,对受让人因瑕疵所受损害负赔偿责任。受让人明知权利有瑕疵而接受的,转让人不负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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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合同法》
执业机构: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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