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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我们公司不为职工交住房公积金,只给一些优惠合法吗?可不可以要求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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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上海市辖区]
[劳动保障]
发表时间:2013-12-27 10:38:54

我们公司是搞房地产开发的,有一项福利买公司自己的房子可享受房贴,但必须为公司服务满10年,在此其间公积金帐户封存,不缴纳公积金,请问这样可以吗?现在公司统一买断,我是否可要求单位补缴公积金呢?我已在公司服务15年多,公司停产关闭转型,把产能转移到其他分公司,统一买断后,缩小规模,再留用少部分人,象这种情况,员工应获得怎样赔偿?我不买公司的房子不是就亏了,公积金是不是必须交,谢谢!

律师解答
陈强律师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可以要求公司为你补缴公积金。公司为职工购买本公司商品房提供优惠补贴,是公司对职工的一种福利,值得鼓励,但不能以此替代为员工缴纳公积金,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缴纳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论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村户籍的职工都必须缴纳。所以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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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执业机构: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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