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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网友与我相亲,借钱后赖账,并拉黑我所有联系方式,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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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江苏扬州市]
[经济诈骗]
发表时间:2013-10-30 7:58:02

已婚男冒称未婚单身,与我相亲,聊天,四个月后借钱1万五千,现在欠1万三,死不承认,拒不还钱,拉黑我所有联系方式,还把自己老婆拉出来,号称才结婚,叫我不要再打搅他,请问我该怎么办,我知道他姓名,手机号,QQ号,车牌号,房产证,银行卡号,以及他在扬州的住址 等信息 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浙江温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刑事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可以立即报警,对方以相亲为名,骗取财物的,涉嫌诈骗。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对方冒充单身未婚的证据、你向他打钱的证据、对方不接你电话抵赖钱款的证据和你所以拥有的对方身份信息等。不过,如果成立借款关系,你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返还欠款并支付利息。根据《刑法》《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经济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区别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是否采取与事实有悖的方法与对方签订了经济合同并已占有了对方的财物。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不能作为区分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依据。签订合同时有履行能力的行为人未必不具备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没有履行能力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也未必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有的只是想借用,即通常我们所说的“借鸡生蛋”。并非想非法占有。因此,以履行能力论作为认定合同诈骗的依据显存不妥。我们应该坚持全面分析的方法。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比较。1、行为人签订合同的目的。这里主要是看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区分二者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即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用不正当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合同纠纷当事人均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但因客观原因或其他情况而未能履行或完全履行,如为解决其生产经营中诸如资金短缺、周转困难等等,其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中有欺骗手段,在履行合同中有欺诈行为,但其目的并非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所以不宜以合同诈骗论处。民事欺诈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只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为了经营上的便利或在经营上受益,采取了一些带欺诈性质或其他性质的方法,致使合同的继续履行受到阻碍或不利于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一种纠纷。这是两者在主观上的重要区别。2、行为人签订合同的手段。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一般都采取冒充他人身份,虚造凭证等情节严重的欺诈手段;经济合同纠纷则无须冒充他人身份也无须采取伪造凭证等行为,只是为了使合同的履行能够相对有利于自身的利益而实施了一些情节较轻的欺诈性行为。两者虽然都具有“欺骗”因素,但欺骗的具体手段大不相同。3、行为人欺骗的程度。合同诈骗的行为人是在合同的主要内容上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其所骗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通常较大的或次数较多的。而经济合同纠纷则是在次要合同上弄虚作假,其所骗取的公私财物数额通常是较小的。欺骗的程度不同导致了两者的社会危害性也不相同。4、行为人履行合同的态度。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待合同履行的态度是不同的。前者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往往毫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因此也就谈不上会积极地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这种情况下,合同诈骗犯罪份子往往是签订合同非法拿到对方财物后立即消失或者再三推脱逃避对方的履约要求。也有的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仅履行少量合同约定义务,目的是为了骗取更多的财物,当目的达到时,行为人同样地要么,消失要么推脱逃避;经济合同纠纷当事人一般均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的诚意和积极行为。一旦利益受损的一方要求侵害方承当违约责任,只有合同纠纷的行为人才愿意承当违约责任。5、行为人处置财物的方式。合同诈骗行为人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财物的处置也是不同的。前者大多没有将骗得的财物用于合同约定的事项上,反而将骗取的财物用于个人生活而非生产经营中,甚至进行挥霍,致使财物无法返回,更为离奇的是有的将财物用于重复诈骗。后者则一般将财物用于合同约定事项或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并没有挥霍掉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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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刑法》《合同法》
执业机构: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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