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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湖北武汉市]
[经济诈骗]
发表时间:2015-10-16 10:32:03

民事诉讼状 原告:陈建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年月日:1979年6月03号 个体经营户 身份证号:420122197906030032 籍贯: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古驿道23号 电话:13607154876 被告:焦鹏峰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年月日:1985年8月20号 个体经营户 身份证号:37028319850820391X 籍贯:山东省平度市廖兰镇胜利村93号 电话:13922724567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5150元并按欠条约定的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为止. 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焦鹏峰于2014年10月20号向原告陈建订购了15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并于2014年10月20号将15台华硕笔记本电脑由速尔快递物流向被告寄出,被告已于2014年10月22号签收。原告、被告双方本着货到付款的原则,现货款早已经超过合理的归还期限,但经原告反复催要,被告也仍未将此笔货款支付给原告,为此原告曾于2014年12月23号及2015年3月29号两次前往被告人所在地寻找被告人催款未果,被告人写下欠条表示愿意偿还,欠条中约定被告欠原告货款人民币45150元并自2015年1月份起每月还款5000元,但一直未能履行该义务,经原告多次崔促始终无果,被告拒不归还欠款,欠条上所承诺的还款计划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履行意义,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建 2015年9月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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