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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李品春于2015年9月8号认识,到现在二十多天,他于28号拿了我的手机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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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广东广州市]
[经济诈骗]
发表时间:2020-11-27 19:45:09

我和李品春于2015年9月8号认识,到现在二十多天,他于28号拿了我的手机还有戒指还有三千多块钱,算是偷窃和诈骗,请问这样的我去报警可以立案抓人吗?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如李品春在你知情的情况下借走你的钱、手机和戒指不算偷窃和诈骗,你要求对方按你们借走时所约定的偿还。经催讨,对方不偿还时,你可以把对方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也会依法判决李品春偿还你的钱物。若李品春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拿走你的钱物则涉嫌盗窃罪,你可以报警处理,警方立案侦察时会传唤或抓人。

   《民法总则》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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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刑法》
执业机构: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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