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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某派出所三名辅警,由于政府近期搞秸秆焚烧工作,需要派出所出三个辅警配合政府工作,由于政府政策,先前要每人交5000,等工作后给每人发10000(包括自己的5000在内)当地其他机关从事者都交了,包括工商城建等。当时政府自己出钱把我们所长交了5000,我们是自己交的5000,而且给我们三个开了发票,现在所长叫我们三个把秸秆获得的额外每人5000拿出来给所里人平分,这个有道理吗?我们三人这5000可是我们自己出钱参加政府工作,奖金下发后不是我们本人支配吗?求教律师帮助,谢谢你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