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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抢注或恶意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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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山西大同市]
[知识产权]
发表时间:2013-11-16 9:18:20

我们是经营好多年的公司,一直没有注册商标,前几天去注册,却被告知在去年已经被人注册掉了,注册的商标是我们公司的名称中的在 ?请问这属于抢注吗?违不违法?构成恶意注册吗?谢谢!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这要看商标是否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且对方是否采取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如果是,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或者向法院起诉撤销,同时主张损害赔偿。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采取以申请在先为原则,以使用在先为例外。如果不同时符合上述两个要件,不构成商标抢注,你公司无权请求撤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根据该规定,商标抢注必须符合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在先商标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二、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事实,需要权利人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根据商标使用的具体方式不同,证据一般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提货单、银行进账单、进出口凭据、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网络、户外等媒体广告、媒体评论及其他宣传活动资料、参加展览会、博览会的相关资料、获奖情况的证据等。“有一定影响”是对未注册商标依31条进行保护所要求达到的程度,是指商标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为一定范围内的相关公众所知晓。“不正当手段”,即恶意,是适用该法条时对抢注人主观心理状态的要求。作为一种主观心理状态的恶意,存在于当事人的内心中,除非当事人明确承认,一般是不为外人所知的。但恶意的目的又是通过具体的、外在的行为和事实表现出来的,而行为和事实是一种客观存在,是可以感知的。由客观的行为和事实推断主观的目的,符合一般的认知规律。因此,可以根据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有关当事人的行为,对其主观心理状态进行考察。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同时,这两个要件之间又具有内在的联系:商标正是因为具有了一定影响,从而具备了一定的商业价值,才成为他人不正当抢注的目标,“一定影响”可以成为判断恶意的一个事实;抢注人注册商标后,又往往进行一些不正当行为,意图发挥商标已经确立起来的“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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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商标法》
执业机构: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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