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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公司资料被窃,责任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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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642844640
[陕西西安市]
[知识产权]
发表时间:2016-1-5 17:36:29

公司机密资料被合作方窃取后出售,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让负责技术的员工进行担责,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由员工承担,这个员工该担这个责任吗?

律师解答
[上海上海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首先,窃取你们公司机密的合作方的行为,侵犯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侵犯商业秘密中的相关规定。您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您的损失,若是与对方协商不成,您可以向县级以上的监督检查部门反映,若还是不能解决,您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至于您方的员工,如果是因为与对方公司勾结,您同时追究他的责任,如果员工在此事件中并没有过错,那么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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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6-1-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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