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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本人在2011年任职的一家广告公司在今年3月被一家广东省属企业收购,3年业绩对赌协议方式操作。本人在2011年离职时已经对公司配与的50000期权进行行权,按照0.1美金一股价格认购。现该公司被收购后发布股权转让的规则是明年初发放第一笔,共分3年3期发放,发放金额按对赌情况而定。对此我认为这是有问题的,我属于已行权离职员工,公司被收购后应该按照被收购时的每股金额及首付比例支付我的股权转让金。因此想咨询专业的律师朋友,原公司的规则是否合法合规,我如何与原公司交涉?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