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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年前和一个公司签订区域经销合同,做该品牌的县级代理,合同文本上规定的合同有效期是一年,我觉得一年太短,于是拿笔请对方签约人,用笔在合同正文下面写上“合同延期半年”六个字。签约当天我支付了县级代理保证金。签约后一个月内我开始从该公司进货,有进货打款时的银行转账纸质存单,转账对象是该公司企业老总账户。现在一年过去了对方告知我合同到期,不再续约。那么请问,从法律上讲,之前将该合同有效期改成一年半是否受法律承认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