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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我想咨询一下房屋买卖的一点小纠纷,事情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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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山东济南市]
[合同纠纷]
发表时间:2013-8-24 18:03:55

我想咨询一下房屋买卖的一点小纠纷,事情是这样的,我在网上看了一个二手房,一共22万,。交了定金10万元,和卖家签订的一张字据,是这样写的“收条 今收到XX购房订金10万元(十万元)整 年月日 双方签字确认”。现在尾款还没交上,又不想要了,我想问一下,订金可以全部退还吗?

律师解答
于治律师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可以要求全部返还。“订金”与“定金”不同,“订金”没有双倍返还或者没收的罚则效果。房屋买卖中的“订金”一般是指买房者怕看中的房子不能买到而交给卖房者的用作“预定”的钱,对合同没有担保作用,不像“定金”对违约情形有惩罚的作用,因此,当买房者不想买房时,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订金”。也就是说,“订金”的“订”可以理解为预订的“订”,“订金”可以退。而“定金”的“定”可以理解为一定的“定”,“定金”则是应该退的。买方退房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具体来说,一、“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而“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定金依法律性质不同可以有多种分类,如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立约定金等。我国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1、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2、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是根据经济合同规定的需方向供方给付或者应供方需求给付一定数额货币作出的担保经济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二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采用定金的形式可以约束当事人双方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则失去收回定金的权利或者承担双倍返还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不履行都无过错,则收取定金的—方应将定金如数返还给对方。保证,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与保证人达成的保证对方履行合同的协议,保证合同是被担保合同的从合同,它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保证合同的主体是经济合同中权利人一方和保证人(第三者)。被保证人即义务人不是保证合同的主体。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单位担保。保证单位是保证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被担保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损失的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只有法人才能成为经济合同的保证人,这是因为只有法人组织才有能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你们没有使用“定金”担保,不适用定金罚则,你可以要求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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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担保法》《合同法》
执业机构: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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