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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倒闭诱使不识字的员工签协议,并且不付经济补偿,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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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上海市辖区]
[合同纠纷]
发表时间:2015-12-11 16:38:50

企业倒闭,对不识字的员工,以几百元现金引诱,让员工达到了企业所谓的协商签字,企业并在条款里写明:与员工今后没有任何关系。合同是双方协商解除的,但是员工不识上面写得什么条款。该员工在企业做了9年半,按照法律应该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企业的行为很明显是规避法律,那该员工还有希望拿到这经济补偿金吗?

律师解答
杨云律师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首先,企业利用员工不识字诱使老员工签协议,并非员工的真是意思表示,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该协议。在撤销该协议后,该协议自始无效。因企业倒闭,导致员工失去工作,依法应当给予员工经济补偿。因此,在企业破产清算后,支付破产费用以及共益债务外仍有多余应当支付员工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建议你们可以先与公司协商,若是协商失败,可以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有疑问,可来电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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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执业机构: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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