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快速搜索
匹  配:   标题  模糊  全文

[法律在线咨询]

校内上课前小学生之间误伤怎么处理?学校有责任吗?

iamge/001.jpg
提问者:游客
[安徽芜湖市]
[经济纠纷]
发表时间:2013-9-22 10:13:03

在中午上课之前,有两名孩子在教室内起小摩擦,一名孩子踢伤了另一名孩子,班主任在午休上课时来到学校发现后立即带去学校校医室,而后叫上双方家长一起去医院检查,经确诊脾脏破裂,当天晚上动手术切除脾脏,摩擦是由被踢伤的孩子无意引起的,请问在这件事上的赔偿问题(包括医疗费和营养费)应该怎么处理,学校有没有责任?

律师解答
[浙江宁波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一、侵权人的监护人要承担主要责任,学校的责任较小。二、可以要求赔偿或者违约责任的范围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三、小孩伤的比较严重,伤残等级在八级左右,赔偿金数额在30万元左右。四、受害小孩未满十周岁的,学校的责任大一些,如果已经年满十周岁,则学校责任较小。《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教育部2002年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指导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合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单位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由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有上述十二项情形之一,就基本可以认定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要依法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寿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欢迎到云法律网在线律师免费法律咨询法律在线咨询qq

在线律师咨询  离婚协议书范文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云法律

参考资料:《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执业机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9-22
回复最先回复解答的,系统奖励5分,答案被采纳,系统奖励10分!
参考资料:
验  证  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