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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一下。厂倒闭已经有一年了,我是该厂某一产品的代理,据我所知这是一个小厂。当初交付厂里老板10万押金,写的是押金条。因为当初我们双方的财务结账是月结,一月下来有时6,7万有时10万多。所以写的是押金条。现在厂已经不在运行有1年左右了,和厂老板电话沟通每次都是一推在推,现在也只找到其大概住址,还没有找到其本人。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起诉对方吗?法院可以找到他人吗?如果起诉后他还是推来推去怎么办?怎么执行?最好的做法是怎样的?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押金和余下欠款。有几个问题要注意:一是起诉有对方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就行,能联系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然更好,如果联系不上,法院可以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对方不出庭的对他自己不利;二是法院判决后对方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企业提起诉讼应该准备好:1、起诉状;2、营业执照复印件。没有的可到当时对方所在地工商局查询后打印;3、作为原告的你的身份证;4、准备一些初步的证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