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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的小车,她现在讨债的人再逼债。现在她小车过户给我 她的那些债会不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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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湖南长沙市]
[经济纠纷]
发表时间:2015-12-23 17:04:09

我姐姐的小车,她现在讨债的人再逼债。现在她小车过户给我 她的那些债会不会法院倾诉她。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您姐姐现在将车过户给您,可以说是一种逃避债务的行为,法律针对此种行为出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若是您姐姐真的将车过户给您或时低于市场价转让给您,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您与您姐姐之间的过户,您姐姐仍是车主。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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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执业机构: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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