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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法律不支持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但被害人可以委托律师参加公诉,依法请求法院重判刑事被告人,同时就被害人的直接物质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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