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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上班外出办事,摔断了手,责任归属谁呢?怎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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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天津西青区]
[工伤赔偿]
发表时间:2013-10-6 17:08:27

我朋友在他弟弟的公司上班,他的职务是司机,本来他所开的车坏了在修,所以他在家休息,但是他弟弟打电话说另一辆货车也坏了,叫我朋友去维修厂看着修,我朋友就骑电动车去维修厂了,去了之后在回来的途中,刚出维修厂门口,因下雨路滑骑电动车摔断了手,去医院花了2万多,还停工了好久,现已好,但钢板还没有拆,我想请问一下,这种情况的事故,属上班外出办事,责任归属谁呢?怎样承担?谢谢!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可以申请工伤,因为你朋友是在工作时间因为工作事务而受伤,属于工伤。可以要求有你朋友弟弟的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如果他们不申请的,你朋友可以自己收集证据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用的,发生工伤后,仍可以按法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赔偿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工伤认定的申报流程为:一、申请。申请人按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二、受理。1、保险科接到申请后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管辖的告知申请人。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齐材料。三、认定。1、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60日内 (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做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并告知单位和个人。2、对不能提供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的,告知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以确定劳动关系,仲裁时间不累计在受理的规定时间内。3、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告知申请人。4、对认定为工伤的发工伤证。 四、鉴定。停工留薪期满或经治疗伤情基本稳定的,申请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五、工伤保险待待遇。经鉴定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向社保中心申请待遇审核。根据核定的待遇,社保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伤职工给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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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
执业机构:浙江光彩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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