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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这种情况是否构成诈骗?诈骗罪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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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山西太原市]
[刑事诉讼]
发表时间:2014-1-8 9:25:51

丙(丙代表很多人,不是一个)在甲那里放款,甲因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牵扯还不上丙,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甲管我借了40万还丙的利息 ,现在还不上我钱,甲是否构成诈骗?如果还不还我可以报警抓人吗?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刑事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向甲放贷,最好有必要的担保,如果甲在借款时虽然没有明确告知借款用途,但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按一般民事借贷纠纷处理,你可以向法院起诉甲还款。可以向警方提供甲隐瞒实情的相关证据,如果明知无能力还钱还借款挥霍的,也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区别在于: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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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刑法》
执业机构:浙江泰易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1-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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